與喬恩·瓊斯(Jon Jones)一起處理重罪指控,該指控指控他被列入了命中率和駕駛汽車碰撞,下一個擔憂是新墨西哥立法在證明對他的情況下需要什麼? 這是一個快速分解 –

第66-7-203號NMSA 1978年需要每位駕駛者留在任何類型的碰撞現場,包括受傷,死亡或住宅或商業財產損失,以及“給他的名字,地址以及車輛的註冊號 他在開車。

在包括死亡或人身傷害在內的情況下,違反了第66-7-7-201條,根據傷害程度,可能導致重罪或輕罪指控。 本節讀取如下:

66-7-201。 包括死亡或人身傷害在內的不幸。

答:事故中包含的任何類型車輛的駕駛員,導致任何類型的人受傷或死亡的駕駛員應立即停在不幸現場或盡可能接近的車輛,然後立即返回 在每一個事件中,都應留在不幸的現場,直到他滿足第66-7-203條NMSA 1978的要求。每這樣的停車都應在不妨礙網絡流量的情況下進行超過必要的限制。

B.任何未能停止或遵守第66-7-203條NMSA 1978年的要求,事故導致巨大的身體損害或死亡是犯有四級重罪的罪名,並應根據規定判處。 第31-18-15節NMSA 1978。

C.任何有意停止工作停止或遵守第66-7-203條NMSA 1978年的要求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事故導致奇妙的身體損害或死亡犯有三級重罪,並應根據第三級重罪和判刑。 NMSA 1978年第31-18-15條的規定。

D.任何未能停止或遵守第66-7-203條NMSA 1978年的要求,事故不會導致巨大的身體損害或死亡犯有輕罪罪,並應根據小節的規定判處。 A第31-19-1節NMSA 1978。

E.董事應撤銷駕駛許可證或許可證,以及任何類型的被定罪者的非居民經營特權。

歷史:1953年,第64-7-7-201條,由1978年立法制定,ch。 35,§390; 1987年,ch。 97,§2; 1987 ch。 101,§1; 1989年,ch。 38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輕罪指控是為“事故不會導致奇妙的身體傷害”的情況。 如果情況確實包括“巨大的身體傷害”,則可能導致重罪,並指控“十八個月監禁”。 如果可以進一步證明,被告“有意”未能留在現場,則指控可以升級到三級重罪,罰款增加了三年的監禁。

根據媒體的報導,瓊斯似乎可能正在處理更嚴重的重罪指控,因為他據報導的發布碰撞行為可以用來證明更嚴重的指控的“知識”。

更大的問題將是報告的受損部門是否足以彌補“巨大的身體傷害”,這定義為:

““巨大的身體傷害”是指對死亡可能性很高的人的傷害; 或觸發嚴重的毀容; 或導致人體任何類型的成員或器官的功能的長期或長期損失或損害”。

如果極低的傷害導致“功能的持久障礙”,則可以滿足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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